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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新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有关部委有关方针和政策,结合我区医药卫生科技事业发展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医药卫生科技项目查新咨询(以下简称查新咨询)工作是医药卫生教育与科研工作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具有较强的政策性、科学性和技术性,对提高医药卫生科技管理与决策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减少科研项目重复和科技成果评审失准,增强科技投资效益具有重要的意义。

第三条 医药卫生查新咨询工作是医学情报人员以文献检索为基础,运用综合分析、对比的方法,为医药卫生科研立题、成果评审等科技活动的新颖性评价提供科学依据的情报服务。

1.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遵循实事求是、质量第一、科学、公正的原则进行工作。

2.根据国家有部委关科技查新咨询工作的政策、条例、规定和办法,对本单位查新咨询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教育、考核及奖惩;参加授权部门举办的有关会议、业务培训、学术活动。并承担科研及其他有关任务。

3.每年向上级主管部门呈交书面工作总结提供当年度查新咨询报告机读数据。

4.查新咨询单位必须保证查新咨询质量,对其出具的查新报告负责。如发生查新咨询纠纷时,接受授权部门的质询、调查和处理、或接受法律仲裁。

5.查新咨询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必须保证其文献资源、人员配备、检索手段等基本工作条件和必要的经费支持。

6.负责为用户保密。

第二章 查新工作人员

第四条 查新咨询工作人员的职责

1.承担医药卫生科研立题、成果申报和其他重要科技项目立项的查新咨询工作,在认真做好文献情报检索的基础上,着重做好分析对比、新颖性评价、复查审核等项工作。

2.熟悉和执行查新咨询工作的有关政策、规定和制度,做好各项查新咨询服务工作。

3.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包括为用户保密)、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严谨的工作作风。

4.积极参与技术培训、学术会议和其他有关学术活动,努力学习有关政策、理论、技能和最新科技知识,特别要注重了解、掌握国内外医学科技发展战略、方针政策、规划计划以及发展现状、进展、动向、前沿、重点、难点、热点、关键问题等,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综合分析能力。

第五条 设立专家委员会

其职能是:

1.解决本单位查新咨询工作的疑难问题。

2.指导本单位查新工作人员的业务工作。

3.及时解决一般性查新咨询纠纷。专家委员会由学院提名批准。

第三章 查新咨询工作规程

第六条 委托

1.委托者须按要求填写查新咨询委托书。

2.立题查新,提交科研项目申请书或相应的技术资料;成果及其他查新,提交成果申报书、科研工作工作总结、技术总结及相关技术资料。

3.委托者不得将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内容的课题作为一个项目申请,如更改则按重新委托办理。

4.委托者应主动向查新人员介绍委托项目的特点、范围以及需要特别注意的材料。

第七条 受理

1.做好接待登记工作,并介绍查新咨询的有关规定。

2. 不提供详细查新项目背景材料和主要技术资料者拒绝受理。

3.在受理项目后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向委托者出具查新报告。

第八条 检索过程

1.对受理的课题进行分析,确定检索范围、检索工具、检索手段,制订检索策略。

2.对检索策略进行试验,将试检结果与委托者的资料进行对比分析。

3.修改检索策略,必要时与委托者进行协商,确定最佳检索途径进行检索。

第九条 分析对比

根据检索中检出的相关文献,参照原文,与查新项目的技术内容、技术路线、技术水平及其指标进行对比分析,最后得出新颖性评价。

第十条 出具查新咨询报告书。查新咨询报告书由封面、主体及附录三部分组成。

1.封面:包括编号、项目名称、项目性质、学科分类、主要参与人员、委托单位、委托人、委托日期、查新单位、报告日期等。

2.主体:

(1)查新要求:根据查新委托书,描述其查新和技术要点,包括与国内外同类或相似研究有关具体技术内容、指标、水平等方面的对比分析。描述时要尽量使用委托书中的原用语。

(2)检索情况:

①检索范围、途径:列表说明所用机检系统、数据库或其它检索工具的名称、起止年限及总文献量。

②检索策略:依次列出检索用词和主要检索方式,标明检索用词、检索式之间逻辑组配结构。

③检索结果:列表说明所用检索系统、数据库或其它检索工具的名称、检索年限、检索文献量、检出文献量及其中密切相关的文献数目;并列出密切相关文献。

(3)查新结论应说明如下情况:

①简要叙述检索结果。

②列表或文字说明密切相关文献与查新项目的对比分析情况。

③对查新项目的新颖性做出评价。

④查新结论力求科学、严谨、简洁,不得使用宣传用语或否定性语言。

⑤查新咨询报告书应有查新人、审核人签名,并注明其专业技术职务;加盖查新咨询专用章。

⑥资料存档,包括委托书合同书查新咨询报告副本,并按要求建立查新咨询报告数据库。

3.附录:列检索出文献原文题录、文摘,必要时附全文。

第四章 质量控制

第十一条 查新咨询工作质量控制是通过行政性、经济性、技术性手段,对查新工作的全过程实行质量管理和监督,确保查新咨询报告质量的一项管理性工作。

第十二条 查新咨询工作质量控制措施

1.行政性措施:

(1)保证查新咨询机构(部门)的基本条件:包括机构组织设置、 人员配备和培训、文献资源及相关设备购置和更新等。

(2)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并严格认真执行。

(3)制定查新咨询工作计划、工作流程、质量指标及落实措施。

(4)定期或不定期对查新咨询报告进行抽查、评估,并提出改进办法和奖惩意见。

(5)认真执行用户反馈制度,多渠道、多形式征集用户意见。

(6)为严格管理,设置审核人以保障质量控制。

(7)为确保查新咨询的公正性和科学性,查新咨询单位在工作中应采取回避政策和贯彻“不受自身利益约束”的原则;严格做到查新咨询工作直接对授权用户负责。

2.经济性措施:根据查新咨询人员完成任务的多少、质量的优劣以及有关政策规定,决定劳务补贴和奖惩的额度。

3.技术性措施:

(1)充分理解项目的内容、性质、特点、范围以及委托者的要求和意图。

(2)制定正确的检索策略,包括检索词的选择、检索步骤以及检索逻辑式的编制等。

(3)通过试检索编制出最佳检索式。

(4)保证最低的检索时限不得少于十年,尤其要注意原始文献收录及检索刊物的时差,必要时查找现刊。

(5)检索结果为零的查新项目,应首先由查新人员核实确定检索范围、途径和策略,进行复检。必要时直至提交专家委员会讨论。

第十三条 设立查新咨询工作专家组

其职能是:

1.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法规提出医药卫生科技项目查新咨询工作发展规划。

2.负责对查新咨询单位的工作进行考核,并审核现有工作情况并提出处理建议。

3.制订业务培训计划,指导有关的科研及学术活动。

第十四条 保密

1.查新咨询工作人员应熟知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和法规,为委托者保守一切与委托查新项目有关的秘密。

2.凡申请密级查新项目的单位或个人,应在《查新咨询委托书》上写明密级。特殊要求保密的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与查新单位签订项目技术内容的保密合同。保密合同的订立、变更或解除均采用书面形式,其条款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约定。

3.在实施查新咨询保密过程中,如发现有关秘密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第十五条奖惩

1. 对查新工作成果显著者给予一定的精神、物质奖励。

2. 对在查新咨询工作中造成严重后果者,视其情节和性质,给予批评教育、通报直至撤消个人或单位查新咨询资格。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规则由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或资质认定授权之日起实行

第十七条 本规则由信息咨询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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